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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跨境電商未來要繳營業稅

發稿時間:2016/09/22 16:06
最新更新:2016/09/2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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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9220273-1.aspx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9220273-1.aspx

台灣一直都能作第三方支付保障型,從民國99年起都可以! 第一個要點就是『非金融機構』承作第三方支付,在金管銀票字第10000043180號函提到:
第三方支付業者營運模式中,買方於進行網路實質交易後,支付該次交易金額,或主動溢額支付與交易金額顯不相當之款項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由業者依買方指示撥付賣方之行為,係屬針對實質交易之逐筆交付辦理代收轉付性質,為一般商業交易範疇,尚無違反銀行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問題。
而99 年:第三方支付服務係基於買賣雙方之實際交易後,透過銀行支付體系所為之代收轉付,並無涉及銀行法第 29 條所定吸收大眾資金之疑慮,故係屬一般商業交易支付形態,尚無制(訂)定金融法規納入金融監理之必要。 所以目前為止我們可以得到的小結是:非金融機構要作第三方支付,
可以不是銀行,一直都可以作,只是不能直接作儲值型。

國際互聯網公約 世界任何國家不能干涉網上交易。任何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網站)
在任何國家註冊都是合法的,但是他們開展其它的國家語言業務時必須做到:
不准攻擊該語言國家政府;
不散佈黃色淫穢的內容;不涉及傷害人身財產安全;不傳播病毒;在中國不傳播法輪功。 2007年6月9日開始,國際互聯網公約正式在中國實施。
2001年互聯網八國首腦會議(中國參加)
指出: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電子商務:是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體.將
原來傳統銷售和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有形與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
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是一個全球性的行為,它面對的是全球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任何一個人。打破國家有形與無形的壁壘。
所以任何國家都無權以本國名義(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為。 互聯網電子商務不姓你,也不姓我,互聯網姓公,
它是全人類的共享之物.學電腦提高全民素質.即崇尚了科學,又創造了經濟收入,並且提高了全民的文化水平,使全人類學會了怎樣做人的道理,互幫互利,只有幫助別人好了,自己才會更好
互聯網能做什麼、
什麼是網站、互聯網優勢、互聯網特點、互聯網的規律、國際互聯網公約
互聯網能做什麼:1、可收發電子郵件。 2、可以獲取所需的信息。 3、向全世界傳送你的信息。 4、打國際長途。
什麼是網站:就是在互聯網上一塊固定的面向全世界發佈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網站地址)和網站空間組成。
互聯網的優勢:資源共享、超越時空、實時交互、個性化、人性化、公平性。
互聯網的特點:多、快、好、省。
互聯網的規律:1、快速分配財富。 2、贏家統吃。 3、觀念決定發展。 4、用戶決定存亡。 5、超前一步,領先一路。 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和地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中國加入WTO簽署了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國經過16年談判,
一共在12個服務領域進行了談判。
最後中國與WTO成員國的42個國家(其中包括美國)簽訂了9項服務貿易。 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
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 一 跨境交付。即消費者不出國,只需通過匯款等方式購進外國提供的服務。 二 境外消費。 三 商業存在。 四 自然人流動。 對這四種提供方式,
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做出“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或限制。我國加入WTO,具有十項基本權利和履行十項基本義務,其中我國保留了國家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權利。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發達,不是第一,二產業,
而是服務業,如美國服務業產值占美國國民總值的75%,提供就業崗位比例大於80%。我國與42個WTO成員國家簽署的9項服務貿易,其中第五項簽署的服務貿易即是教育服務。我國加入WTO對教育服務的承諾是部分承諾,有條件有步驟的開放服務領域和進行管理審批。 一 遠程教育。
根據WTO規定:簽署甲方成員國有權向乙方成員國提供“跨國界”服務。即:鼓勵甲方成員國向乙方成員國提供遠程教育課程與服務。
二 鼓勵出國留學。
三 提倡海外辦學。
四 鼓勵專業人才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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